市卫生健康委 市疾控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
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管理相对人听证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0〕17号)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
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0〕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规定如下:
一、“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
(一)有罚款最高数额的“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为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500元(不含500元)的;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的。
(二)仅规定罚款倍数的“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倍数范围的,以违法所得倍数的上限下限之和的50%(含50%)为标准。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则违法所得3.5倍以上(含3.5倍)为标准。
二、“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听证标准
(一)有罚款罚种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听证标准
参照本《标准》中第一条“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确定。
(二)无罚款罚种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听证标准
同一处罚条款中无罚款罚种的,以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为标准。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