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开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贯彻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要求,放开了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中涉及我委的服务项目为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上述文件可到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自行下载。
2016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