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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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开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437883/2024-0002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卫财务〔2016〕128号
主    题 :
卫生健康\医疗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放开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贯彻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要求,放开了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中涉及我委的服务项目为医疗机构病历复印费,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上述文件可到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自行下载。

      2016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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