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卫生健康委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
天津市学校及托幼机构休复学 复工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发展局,市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单位,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落实学生及教职员工传染病隔离管理,规范具有休复学、居家隔离、解除隔离等功能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写,避免学生或教职员工因带病上课引发疫情扩散或未及时复课、复工引发医疗纠等情况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决定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学校休复学、复工管理工作。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规范管理
严格规范学生及教职员工休学、复学、复工管理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有效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区、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规范病例休复学、复工管理,确保“一次办好,群众满意”。同时,要落实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隔离措施的全链条管理,将优化服务延伸到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提升综合防治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用最短的时间、最优的服务,把学生及家长、教职员工的事情办好。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标准,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不符合休学复学条件的,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凡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其失信行为应予以警告,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个人或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
二、加强监测,早期发现病例
早期发现患者并规范管理是避免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发生和蔓延的最有效措施。学校及托幼机构规范落实晨检和因病缺勤追踪制度是关键环节,托幼机构及中小学班主任要在每日晨起首节课前对学生进行晨检,观察学生的精神状态、询问学生健康状况,重点检查学生中有无发热、咳嗽咳痰、皮疹、呕吐、腹泻、黄疽、结膜充血等症状发生,有异常时应建议学生主动就医,及时告知学校,并由相关责任人做好记录。同时,调查登记学生因病缺勤情况,包括缺勤原因、所患何种疾病或症状等信息,并协助学校疫情报告人对其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传染病流行时期,应在下午首节课前增加午检,住宿制学校应对住校学生进行晚检。高等学校探索建立因病缺勤日监测和登记制度,确保及时发现病例。学校要落实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及教职工体检和健康筛查的组织工作。
三、规范诊疗,加强病例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对因症就诊或转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作出明确诊断,针对肺结核等确诊时间较长的传染病应推进快速诊断技术应用,缩短诊断时间。对传染病疑似或确诊病例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发现聚集性疫情,疾控机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学校或教育部门。
临床医生对于符合隔离、休复学条件者开具《病情诊断证明书》(附件1),描述患者病情(含诊断结果、治疗等)并明确隔离、休复学、医学观察、解除隔离等建议,患者是否需要居家隔离或休学要登记在传染病病信息管理系统的个案信息备注中,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患者是否需要居家隔离或休学需额外登记在院内信息管理系统的个案信息备注中。相关《病情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医疗机构留存,另一份交由患者或家长交回学校。学校根据《病情诊断证明书》,结合学校及学生/教师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采取休学、复学、停课、隔离等措施,依规严禁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传染期内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前在岗或就学。学校及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隔离期限参见附件2。肺结核病患者相关诊断证明书无结核定点医院证明书专用章者无效。疫情发生时,学校及托幼机构应根据疾控部门的建议,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措施(详见附件3)。
四、强化宣教,加大监督检查
各区、各单位深入开展流感、诺如病毒、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健康知识宣传,引导广大市民,特别是学校师生养成健康文明行为方式和良好生活习惯,不断提高健康素养。落实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要求,强化技术指导和依法监督检查。卫生健康和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卫生保健人员、监测员等开展传染病防控分级培训,组织疾控机构为学校及托幼机构、医疗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督规范有关要求,加大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 病情诊断证明书
2.学校及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隔离期限
3.学校及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疫情处置相关停课标准
市卫生健康委 市教委
2020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学校及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隔离期限
病名 |
传染源 |
传播途径 |
潜伏期 |
隔离期 | |
平均 |
最短至最长 | ||||
流行性感冒 |
患者和隐性感染者 |
呼吸道飞沫、接触 |
2~4天 |
1~7天 |
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小时后 |
猩红热 |
患者和健康带菌者 |
呼吸道飞沫、接触、也可经皮肤创伤处或产妇产道入侵 |
2~3天 |
1~7天 |
自发病之日起7天 |
水痘 |
水痘和带状疱疹患者 |
呼吸道飞沫、接触 |
14~16天 |
10~21天 |
隔离至疱疹完全结痂为止,或发病后14天 |
麻疹 |
患者 |
呼吸道飞沫、接触 |
10~14天 |
7~21天 |
出疹后5天,伴呼吸道并发症者应延长到出疹后14天 |
风疹 |
患者、隐性感染者和先天性风疹综合征患者 |
呼吸道飞沫、接触、母婴 |
18天 |
14~21天 |
出疹后5天,先天性风疹综合征婴儿可长期排毒,应定期检测 |
流行性腮腺炎 |
患者和隐性感染者 |
呼吸道飞沫、接触 |
18天 |
8~30天 |
至腮腺完全消肿或发病后10天 |
百日咳 |
患者 |
呼吸道飞沫 |
7~10天 |
2~21天 |
发病后21天或对症治疗后14天 |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
病人和带菌者 |
呼吸道飞沫 |
2~3天 |
1~7天 |
发病后7天 |
肺结核病 |
排菌的患者和动物 |
空气传播 |
-- |
数月~数年 |
无明确隔离期限,具体休复学要求参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休复学管理” |
轮状病毒腹泻 |
患者、隐性感染者、无症状病毒携带者 |
消化道、接触 |
婴幼儿:1~3天 |
症状消失后 | |
诺如病毒腹泻 |
患者和隐性感染者 |
消化道、接触、气溶胶 |
12小时~48小时 |
2小时~72小时 |
症状消失后72小时 |
手足口病 |
患者和隐性感染者 |
消化道、接触、呼吸道飞沫 |
3-5天 |
2~10天 |
症状消失后1周,聚集性病例幼儿园/学校停课10天 |
细菌性痢疾 |
急性、慢性菌痢病人及带菌者 |
消化道、接触 |
1~3天 |
数小时~7天 |
急性期症状消失后,连续两次大便培养阴性 |
甲型病毒性肝炎 |
急性期患者和亚临床感染者 |
消化道、接触 |
30天 |
15~45天 |
发病之日起3周 |
乙型病毒性肝炎 |
急、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和病毒携带者 |
血液、母婴和性传播 |
90天 |
28~180天 |
急性病人隔离至HBsAg阴转,一般为3周 |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
患者 |
接触 |
1-2天 |
数小时~3天 |
症状消失后,一般为7天 |
艾滋病 |
患者和HIV感染者 |
性接触、血液、母婴 |
9年 |
数月~15年 |
隔离治疗患者,不需要对HIV阳性者进行隔离 |
人感染H7N9禽流感 |
被感染的禽类动物 |
呼吸道飞沫、接触 |
多为7天之内,也可长达10天 |
病例体温正常,临床症状基本消失,呼吸道标本间隔24h病毒核酸检测2次阴性 | |
霍乱 |
患者和带菌者 |
消化道、接触 |
1~3天 |
数小时~5天 |
症状消失且停药,隔日培养大便一次,连续2次阴性 |
伤寒 |
带菌者或患者 |
消化道、接触 |
7~14天 |
3~60天 |
症状消失且停药后5天起,粪便培养2次阴性 |
狂犬病 |
感染狂犬病毒的动物,主要为犬、猫 |
被带毒动物咬伤、舔舐伤口等 |
1~3个月 |
一般不超过1年 |
病程中应隔离治疗,防止患者唾液、分泌物污染 |
埃博拉出血热 |
感染埃博拉病毒的病人和灵长类动物 |
接触 |
5~12天 |
2~21天 |
连续两次血液标本核酸检测阴性 |
肾综合征出血热 |
带毒啮齿类动物 |
呼吸道、消化道、接触、母婴传播 |
7~14天 |
4~46天 |
-- |
登革热 |
患者和隐性感染者 |
被带毒伊蚊叮咬 |
5~8天 |
3~15天 |
病程超过5天且退热24小时以上解除防蚊隔离 |
疟疾 |
疟疾患者和带疟原虫者 |
被按蚊叮咬、输入带有疟原虫的血液、母婴传播 |
间日疟和卵形疟:13-15天 |
防蚊隔离至愈后原虫检查阴性 | |
布鲁氏菌病 |
主要是带菌的羊、牛 |
接触、消化道、呼吸道 |
7~21天 |
可长达数月甚至一年以上 |
-- |
附件3
学校及托幼机构常见传染病
疫情处置相关停课标准
一、流感样病例暴发
停课范围应根据疫情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由小到大,如由班级到年级,由年级到全校,由一个学校到多所学校等。具体标准建议如下:
(一)班级停课: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经疾控机构评估疫情存在进一步扩散可能,该班可实施停课,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停课期限一般为4 天。
(1)该班级当天新发现流感样病例达5 例及以上;
(2)该班级现症流感样病例达30%及以上;
(3)一周内发生2 例及以上实验室确诊流感住院或死亡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
复课标准:停课期限届满可复课。仍有流感样症状的学生,需体温恢复正常、其他流感样症状消失48 小时后或根据医生建议方可恢复上课。
(二)年级/学校停课:疫情如持续发展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时,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应联合组织对疫情风险进行评估,可逐级实施停课措施。停课期限一般为4 天。停课期限届满后,经评估来确定是否复课。学校停课措施应由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联合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全校停课措施。
二、手足口病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或1周内同一班级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经疾控机构风险评估后,可建议病例所在班级停课10天。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1周内累计出现10例及以上或3个班级分别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时,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联合组织风险评估后,可建议托幼机构停课10天,中小学校可从年级到学校逐级实施停课措施。
三、其他传染病
根据疫情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经疾控机构风险评估后,另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