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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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437883/2023-000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卫职健〔2023〕117号
主    题 :
卫生健康\医疗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市预防医学会,市职业健康协会筹备组,各职业健康质量控制中心、各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中心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时期职业健康工作,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的重要性,严格督促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针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者、各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各类职业健康服务机构的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全员培训,依法依规加强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学习,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有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适用范围

我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各类人员(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病诊断医师、尘肺病康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主要内容

市和区依据驻区企业数量,分别设立1~2家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开展市和驻区单位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市卫健委依据市质控中心、市工程防护中心分别设立专业性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组织全市性培训工作。为保障职业健康培训规范高质量开展,天津市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坚持“五统一”原则,即“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模式、统一考核、统一证书”。要求在组织培训前,以各类工程防护中心为牵头单位,统一设立我市的培训大纲。其中,凡是国家已出台相关职业健康培训大纲的,按国家大纲执行;国家尚未出台培训大纲的,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调研陆续出台相应的培训大纲,并依据大纲制定相关教材。根据培训大纲,培训性质分为必修、选修两类,其中必修部分由卫生健康委各培训机构(基地)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完成后,需参加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线上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发放电子证书(统一编码)。各级部门培训管理工作人员统一按照要求管理相关培训工作。市卫生健康委依托天津职业健康公众号建立统一的培训管理平台,组织全市的培训管理工作,各区按照职责依托平台做好辖区的培训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支撑机构,优化职业健康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强化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情况的监管执法。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依法进行处理;对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劳动者,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严格依法处理。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大对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人单位和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培训的帮扶力度,指导和督促其做好劳动者,尤其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全员培训工作。

(二)各职业健康服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对相关人员培训管理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知识和综合业务能力素质,规范职业健康服务行为,提升职业健康服务质量专业技术行为。

(三)鼓励具备职业健康培训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接尘接害人数众多人员集中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鼓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健康专家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从事职业健康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培训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鼓励开展远程培训,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研发、使用信息化培训平台进行培训,针对不同人群制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高质量培训课程,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提供便利途径。

(四)继续教育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办法组织实施,将纳入绩效考核、职称评定的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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