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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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437883/2023-0001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卫政服〔2023〕70号
主    题 :
卫生健康\医疗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转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ww.nhc.gov.cn自行下载),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不得交由或委托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办理备案。诊所的变更、歇业、遗失补发和撤销由备案机关办理。

二、诊所备案属于事前备案,单位或者个人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三、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诊所备案事项的操作规程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示。鼓励申请人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天津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办理。工作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备案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诊所基本信息录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卫生行政部门端)”,在账户管理系统上给诊所发放机构登录名和密码;诊所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的电子化注册服务平台下载使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端),并通过此系统申请办理诊所的变更、歇业、解除歇业、撤销等。

五、各区卫生健康委可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卫生行政部门端)”使用A4纸或180克合资胶版纸打印诊所备案凭证,不再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换发《诊所备案凭证》,过渡时限为一年,至2023年12月31日完成本市全部诊所备案凭证换发工作(不含中医诊所)。诊所备案凭证没有有效期,不需要办理校验。

六、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通过本区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便于社会和群众查询、监督。

七、对新设置的诊所(不含中医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由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备案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现场核查合格的,将诊所备案信息推送本区卫生监督部门。

八、中医诊所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对新设置的中医诊所,自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30日内由各区卫生健康委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备案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现场核查合格的,将诊所备案信息推送本区卫生监督部门。

九、备案制管理的诊所不受区域规划和数量限制,各区不得设置区域性规划限制诊所备案。

十、中外合资、合作诊所,港澳台资诊所的设置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办理。

十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诊所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卫政服〔2021〕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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