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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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 市残联关于做好天津市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437883/2022-002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卫基层〔2022〕567号
主    题 :
卫生健康\医疗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残联,各相关单位:

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21号)要求,现就做好天津市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项目资金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2年天津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109元。其中2020年和2021年分别新增的5元经费按原渠道执行,2022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各区常住人口根据天津市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2号)确定。各区要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8号)要求,积极主动落实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52号)要求,明确年度绩效目标,规范资金分配使用,加快资金拨付和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持续推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做好政策培训,严禁克扣、挪用。各区资金落实情况,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并加盖公章,1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任务

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天津市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目标。

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区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二是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脱贫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6项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是继续做好天津市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妇女儿童健康提升计划、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无创基因检测、大肠癌筛查、慢阻肺筛查、心脑血管疾病筛查、适龄儿童窝沟封闭、乙肝密切接触者疫苗接种和院前医疗急救。2022年天津市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共10类。

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调整安排,2022年起,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区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相应的补助资金结合我市实际用于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同时,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工作规范另发)。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我市探索将市级复评与区级初评结果的一致性纳入绩效评价,具体包括区级自评、交叉互评、市级复评和区域普查、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其中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通过电话调查、飞行检查、远程抽查等形式开展,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将居民满意度调查问卷和反馈结果嵌入服务流程。

四、切实抓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

从严从实抓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各区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和核酸采样。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优化接种空间布局和流程,强化疫苗接种服务质量。加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医师培养、配备力度,原则上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服务能力标准的机构要率先配齐公共卫生医师。各区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对未经历过聚集性疫情实战处置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内均要开展一次疫情防控的全流程和全要素演练。各区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升村级疫情防控水平。

五、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工作

(一)切实做好“一老一小”健康管理服务。

1.加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积极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优化60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各区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规范组织开展健康体检,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或其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管理,对结果异常的,要指导及时就诊并做好追踪随访。各区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日常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动态更新、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大数据分析,优化区域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历年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进行比对分析,接续做好健康管理。

2.强化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落实《决定》有关精神,根据《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0~6岁儿童提供规范化、有质量的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婴幼儿科学喂养、生长发育、疾病预防、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促进吃动平衡,预防和减少儿童超重和肥胖。强化儿童视力检查、眼保健和发育评估,对发现异常的,要指导到专业机构就诊。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鼓励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二)推进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城乡社区医防融合能力提升工程已纳入《“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各区要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为切入点,以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1~2名具备医、防、管等能力的复合型骨干人员为核心,持续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知识培训,推动提升城乡社区医防融合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以基层医生团队为绩效评价单元、以健康结果和居民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提高对团队、个人的绩效激励力度。各区通过医共体等多种形式推动慢病管理服务紧密衔接、上下联动。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门诊医防融合服务流程,合理规划各区域的功能,以服务对象为核心,优化门诊布局,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护士、公共卫生科室人员在门诊个体服务和日常人群管理两个层次上的责任、分工、环节、场景和流程,全面实现服务细化、闭环和高效。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数字化、智能化辅助诊疗和随访、信息采集等设备,优化服务方式,推进医防智能融合。

(三)全面推进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各区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持续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发挥“互联网+”的优势,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整合预约挂号、在线健康状况评估、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功能,培育居民个人自我健康管理意识。各区要有效发挥居民健康档案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居民全流程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推进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平台与区域范围内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及妇幼保健、计划免疫、慢病管理、老年健康信息等重点公共卫生业务系统的条块融合和信息共享,推动实现数据“一数一源”,确保数据质量可控、源头可溯,切实为基层减负。鼓励有条件的区探索将可穿戴设备标准化信息导入健康档案,作为居民健康信息的参考数据。各区要依托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量化医务人员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与绩效评价结合,实现精细化、高效化管理。同时,各区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六、持续做好项目宣传

各区要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片以及各种新媒体途径广泛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影响力,调动群众接受服务的积极性。鼓励突出重点,加强对0~6岁儿童、老年人、孕产妇、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的宣传和推广,突出实效,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机构和服务路径。对推动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请及时总结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我委将择优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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