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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市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阶段性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2〕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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