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财政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从业人员健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
(一)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有关规定,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和消毒产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体检。其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有关要求。
(二)明确监督检查内容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检项目包括: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2.对化妆品行业人员必检项目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以及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等疾病。
3.对公共场所、饮用水、消毒产品等行业人员必检项目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三)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和检查方法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各级监督执法人员,要依法做好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化妆品、饮用水和消毒产品等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方法:查看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行业类别、有效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人证是否统一。
对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不属于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免费范围,各级各类监督执法部门不得要求其提供《天津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把握政策,切实落实有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7〕58号)、《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津卫财务〔2018〕69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我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津卫监督〔2018〕23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市场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坚持本区从业免费原则,组织辖区指定体检机构对本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从业人员免费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的制发《天津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企业应依法依规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体检
属于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的企业,用人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手续(介绍信等)。食品流动摊贩(自然人)从业人员应持辖区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到辖区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企业,用人单位不应额外要求从业人员到各区指定的体检机构申请免费体检并取得《天津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三)规范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1.各区指定的体检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具有与体检项目范围相对应的资质、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等基本条件。体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医疗服务的有关规范,提供优质的体检服务,确保体检结果真实、准确。各区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天津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一年。
2.各区指定的体检机构对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从业人员,不能制发《天津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如上述企业从健康角度出发,要求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的,各体检机构可根据企业需要或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体检服务并出具体检报告。各体检机构要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合理按照相关体检项目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并将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收费标准和依据等内容进行公开。
3.严格界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人员范围。需要取得《天津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的人员。
三、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运行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组织监督执法机构开展好本区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本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区体检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本区的医疗机构,视情况增加体检的人力物力投入,减少群众等候时间,确保从业人员享受规范、可靠、及时的健康体检服务。
(三)各区财政局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监督检查所需必要经费保障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确定财政补助方式和标准,严格按规定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支持本区健康体检机构为从业人员提供免费健康体检。
(四)各体检机构要妥善保存体检资料,做好本单位从业人员体检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信息化工作,体检信息按季度,上报至市疾控中心,上报内容后附电子版数据库。
(五)市疾控中心负责做好全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信息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天津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全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相关信息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六)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负责指导各区做好公共场所、饮用水和消毒产品等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卫生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食品经营、化妆品等职能领域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监督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全市从业人员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执法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区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技术服务、执法业务问题可分别向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经营监管处、市疾控中心或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咨询。
四、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张征;电话:23337637。
(二)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经营监管处:李卿;电话:84493632。
(三)市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牛东斌;电话:83555013。
(四)市疾控中心职业病预防控制室职业病监测科:杨晓毅;电话:24333401。
(五)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信息业务处:高莹;电话:23337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