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
津卫规后〔2019〕170号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
医疗废物管理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按照原市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津卫后〔2012〕727号)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制度和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制度,常态化做好我市医疗废物培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训人员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工作的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工作的操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以及市卫生健康委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规章规定。
(三)医疗废物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四)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其他相关内容。
三、培训考核及组织
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卫生计生人才培训和交流服务中心(市医学考试中心)具体承办培训考核工作,每年原则上不少于两次,上半年及下半年各一次。市卫生健康委对培训授课的人员师资能力及培训考核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培训质量。培训考核合格者取得《天津市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合格证》。培训考核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由市卫生计生人才培训和交流服务中心(市医学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和具体要求
(一)已取得原天津市卫生局和原天津市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天津市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合格证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无需重复参加培训。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参训人员的报名组织,人员审核,信息汇总等工作,做好与市卫生计生人才培训和交流服务中心(市医学考试中心)的对接工作。
(三)市卫生计生人才培训和交流服务中心(市医学考试中心)要做好培训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宜,切实做好各项培训服务工作,每期培训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上报培训考核情况。
五、联系方式
市卫生健康委规划后勤处联系人:张欣;联系电话:23337620。
市卫生计生人才培训和交流服务中心(市医学考试中心)联系人:王欣懿、张宝霞;联系电话:58077828;地址:红桥区咸阳北路6号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B座219室。
2019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