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国资委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
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好《规定》,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施行,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对于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宣传《规定》,将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贯彻落实,不断开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作用,在今年内完成联席会议的机构设置,由党委或政府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已经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地方,可以继续保留领导小组,改进和完善领导方式,进一步发挥作用。
(二)加强联席会议办公室机构建设。各地要在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及时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等相关事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的规定,选好配强办公室主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争取建立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局。
(三)健全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要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及其办公室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既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责,又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各地要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进一步充实审计力量。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从严教育、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以“实、高、新、严、细”为标准,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要整合利用好现有审计资源,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自律的高素质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队伍。
三、提高审计计划和组织实施的科学管理水平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审计计划和组织实施管理,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有序、有效开展。
(一)做好审计计划管理工作。要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被审计单位审计数据库,全面了解和掌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审计项目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追加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审计对象。科学把握好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的关系。要加强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各地要在继续巩固和深化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
(三)实行科学的组织实施方式。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把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财政决算、专项资金等审计结合起来,有效调配和整合审计资源,实现不同审计项目之间的资源共享。
四、着力推进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和审计规范化建设
为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信、可靠、可用,要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审计规范化建设,强化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全程管理。
(一)准确把握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要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在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基础上,更加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等。
(二)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细化不同类别、不同级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取得的相关业绩,又要反映其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准确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审计评价要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评价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严禁超越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评价。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要逐步建立健全与《规定》配套的制度规范。从实际出发,制定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可操作性强的审计指南,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及成果运用等。要认真研究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对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流程、审计方式方法等,逐步建立起与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五、健全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切实抓好审计结果运用这一关键环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得到有效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反馈等结果运用制度,积极促进审计结果有效运用。积极探索和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提交相关部门,并依法办理申诉事项。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考评、职务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要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审计结果,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六、推进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内管干部审计)是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以《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推动内管干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
(一)加强机构和人员建设。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实际需要,配强专职人员,充实审计力量,认真开展好内管干部审计工作,切实发挥服务干部管理监督和单位发展目标有效实现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制定关于内管干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用以指导和规范全国内管干部审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逐步健全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评价、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等一整套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体系,保障内管干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级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内管干部审计工作的指导,通过调研、座谈、培训、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对审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等形式,促进内部审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推动部门和单位有效开展内管干部审计工作。逐步推行内管干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本地区内管干部审计工作情况,每半年一次报送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