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烨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的议案”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10月22日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全国各省市院前医疗急救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目前,北京、浙江、甘肃等省市先后出台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我市院前急救仅为天津市急救中心一家医疗机构,目前面临市区分站少,仅有6个,而且分站点面积狭小,投入经费不足;急救医护人员短缺明显,急救医生流失严重等问题。为了加强行业管理、明确规划、加强监管等,市政府法制部门已着手制定符合我市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前期准备工作。我委目前做前期调研工作,同时按照《天津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天津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等规划要求,制定我市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张俊芳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到我委就我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专项调研,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此立法工作向市人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我委将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调研和起草,争取年底完成前期工作,拟提交市人大审议。希望通过立法希望以下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缓解:
一、通过立法,加强区域规划,加强市急救中心站点建设。
二、我市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短缺严重,流失现象明显。多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相应措施。
三、增加编制内人员经费拨付比例、提高劳务派遣制职工的保险、提高担架费基础费、增加引进医疗人才投入等。
四、建立现场无偿善意救护行为免责的法律规范。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救护车辆
我市媒体多次报道了黑“救护车”、山寨救护车带来的诸多隐患,我委也多次进行了治理,同时也多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应,但多数大型综合性医院及部门专科医院院内及门口道路停放山寨救护车,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也给就医的患者带来安全隐患,经深层次了解,有的黑“救护车”车主拉拢部分医务工作者参与非法经营活动。
就目前黑“救护车”的问题,首先界定黑“救护车”和有关国家相关规定。黑救护车指的是涉嫌非法改装、非法私自在车辆上安装使用警灯报警器等,没有配备专职医护他人员,不受120指挥中心管辖。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转运院前患者,尤其是长途转运;二是参与院前急救,自备简陋的医疗设备,随车人员无行医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实施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表现为三种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监督执法部门加大对非法救护车辆医务人员的处罚力度。
感谢您对卫生事业的关心,我委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2017年5月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卫生计生委,022-23337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