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市卫生局关于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8-04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卫生部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自身建设,提高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政务公开工作是卫生系统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增强卫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进一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特别是在卫生突发事件中,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不仅能够保障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卫生系统要将政务公开贯穿各项卫生工作,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和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卫生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按照预防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卫生工作方针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健康传播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为实现美丽天津打下坚实基础。

二、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工作

1.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将卫生政务公开与新闻宣传相结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传播手段开展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新闻发布和风险沟通培训。重视和加强网站建设,完善门户网站功能,及时充实和更新信息发布内容,凡是不涉密的文件都要通过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2.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决策机制,逐步推进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订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3.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重点公开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的信息公开。针对卫生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权、钱、人、项目”等廉政风险较高的权力为重点,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向社会公开职权目录和依据,明确权力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相对人权利等内容,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4.卫生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本部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卫生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健全完善卫生行政审批电子监控机制,建立“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动态管理制度。

5.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就履行职能过程中暂不适宜向社会公众公开但应当让机关干部职工知晓或在议定范围内公开的事项进行内部公开。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干部选拔任用、机关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不仅要公开结果,更要公开过程,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提高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6.充分发挥“12320”卫生热线作用。加强对“12320”工作的组织领导,把“12320”卫生热线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将其打造成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在2012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通“12320”卫生热线服务,为群众提供政策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接受群众投诉举报,了解社情民意,回应群众关切,构建卫生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三、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扎实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1.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意见,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卫生重大决策和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卫生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工作部署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按要求公开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探索出差、会议等经费支出的公开内容和方式。抓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信息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要切实贯彻实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编制办事公开目录,重点向群众主动公开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监督渠道等情况的信息,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积极推进卫生行政部门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安全、质量、费用等信息,特别是单病种费用和医疗机构费用控制情况,通过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增强群众对医疗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改进医疗服务,形成良性竞争。

  3.深入推进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不断创新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医疗服务重点环节、医疗服务信息,严格执行事先告知和知情同意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等情况。继续做好院务公开示范点的工作,将“三好一满意活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指标纳入院务公开内容。

4.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血站应当向社会公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服务地点和时间、献血相关知识,提供献血服务相关咨询方式。有效公开血液库存和供应相关情况,推进血站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信息共享。积极开展血站财政预算决算、采供血成本等信息公开工作,组织血站公众开放日活动,增加血站运行的透明度。

5.及时公开卫生标准信息。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卫生标准信息的公开工作,明确卫生标准信息公开内容、方式、渠道和公开时间,实现卫生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在卫生标准制订过程中,拓宽公众参与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渠道,进一步广开言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食品安全等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信息公开。

6.大力开展健康传播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要在做好办事公开的基础上,积极制作、主动公开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预防保健知识和技能等权威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组织活动等方式普及科学的健康知识,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四、统筹推进卫生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1.充分发挥卫生政务服务平台作用。整合卫生政务服务资源,将本级行政管理项目集中办理,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统一送达。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卫生行政管理事项,除涉密或受场地限制外,应逐步纳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加强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做好办事指南和办事引导,通过在线服务、预约服务等形式进一步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进一步加强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现有场所和信息化资源功能,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

  2.通过信息化建设创新政务服务载体。提高卫生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规范技术标准,推动卫生系统网站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增强网站的交流功能,将局长信箱、医患零距离等栏目做好、做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十二五”期间,卫生行政管理事项力争均在网站上提供在线办理通道;通过电子签名等手段进一步改进在线政务服务功能,力争实现全流程电子化运转,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建立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卫生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全过程监察。

  五、切实加强监督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要高度重视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确保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要有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政务公开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沟通重要信息的公开工作。

  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卫生政务公开程序、规范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逐步实现评估的系统化和标准化。进一步完善卫生政务公开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有机结合的制度规范,使之相互促进、协调运转。

  3.加强监督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对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要把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确保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分享到:

上一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事公开目录
下一篇: 妇幼保健机构办事公开目录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