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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计生委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15-08-03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加强和完善单位管理,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和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办事公开的内容、程序,丰富办事公开的形式,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全面真实、公正便民、廉洁高效、有力监督为基本要求。加强办事公开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单位职工民主监督,增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活力、保障社会公众和单位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事务的主要内容:

1.单位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内设机构名称、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3.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4.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5.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信息。

6.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7.接受社会监督的电话、窗口、信箱。

8.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向内部职工公开事务的主要内容

1.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2.单位内部重要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3.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

4.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

5.薪酬和奖惩的有关制度,职称晋升的程序、标准和人选,评选优秀和先进的部门和人选情况。

6.涉及单位内部管理或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监督投诉信箱、电话。

7.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不得公开的内容:

1.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禁止公开的事项和信息。

三、公开方式:

1.单位网站;

2.在明显位置设置办事公开专栏、公告牌、电子大屏幕、宣传橱窗;

3.编印发放文件、刊物、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等各类资料;

4.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5.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6咨询电话、服务热线、监督举报电话;

7.建立接待日制度,设立投诉信箱等;

8.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四、工作要求

1.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本级或者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各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应当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各单位备案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3.除各单位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对社会公众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的内容,单位应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

4.成立办事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健全来信来访接待、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办事公开的责任制度、审议制度、评议制度和备案制度。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策指导,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5.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职权范围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反馈举报、投诉人。

6.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的;

(2)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的;

(3)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4)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5)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6)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办事公开内容的;

(7)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8)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8.各事业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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