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公示公告

关于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消毒剂紧急上市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0-02-11 10:59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解决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急需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保障全市疫情防控需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和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要求,在疫情防控响应期间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并启动紧急上市消毒剂备案管理。目前,我市批准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等23家企业应急生产醇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等疫情防控急需消毒产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毒企业基本信息

1.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公司(东丽区金钟河大街徐庄子,联系电话:13502082261),产品种类:次氯酸钠消毒液。

2.天津市永大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西青区辛口镇水高村南,联系电话:022-27979001,13803016000),产品种类:乙醇消毒液、次氯酸钠消毒液。

3.天津伊腾圣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辰区北仓镇铁东路东三义村东北(光华电器厂内),联系电话:18622261267),产品种类:乙醇消毒液、次氯酸钠消毒液。

4.福晨(天津)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汾河南道二支路7号,联系电话:13672069000),产品种类:次氯酸钠消毒液。

5.天津凡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602,联系电话:18920966119),产品种类:次氯酸消毒水。

6.天津大沽化工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化道1号,联系电话:13672104279),产品种类:次氯酸钠消毒液。

7.科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工业区海新路72号,联系电话:13920522949),产品种类:次氯酸钠消毒液。

8.天津金汇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柳霞路98号,联系电话:18522288305),产品种类:乙醇消毒液、次氯酸钠消毒液。

9.天津政成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东堤村,联系电话:13920554668),产品种类:过氧化氢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

10.亘元(天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20号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实验楼S140,联系电话:13702032883),产品种类:液体消毒剂(主要成分:盐酸聚六甲基双胍[(C7H16N3Cl)n])。

11.天津市凯丰化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杨科庄村,联系电话:13502157183),产品种类:次氯酸钠消毒液。

12.天津市大茂化学试剂厂(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西,联系电话:13702035210),产品种类:乙醇消毒液。

13.天津市郁峰化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联系电话:13342022606),产品种类:次氯酸钠消毒液。

14.天津市风船化学试剂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徐庄子(化学试剂三厂院内),联系电话:13502108178),产品种类:乙醇消毒液。

15.天津天辰绿色能源工程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景通路2号,联系电话:18622209505),产品种类:过氧乙酸消毒液。

16.天津市康科德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发源路2号,联系电话:022-29535666),产品种类:乙醇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

17.天津市北联精细化学品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G区13-308室,联系电话:13752695578),产品种类:乙醇消毒液。

18.天津市鑫泽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台子村,联系电话:13803051629),产品种类:次氯酸钠消毒剂、次氯酸钠钙消毒剂。

19.天津华林伟业生物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微电子工业园微四路5号,联系电话:15522011107),产品种类:乙醇消毒液,含氯消毒剂。

20.天津市津东天正精细化学试剂厂(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于明庄村南跃进路,联系电话:13802022659),产品种类:乙醇消毒液。

21.天津美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中路18号,联系电话:022-26978455),产品种类:乙醇消毒剂。

22.艾赛维(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五经路15号楼201-01室, 联系电话:15633142481),产品种类:次氯酸消毒液。

23.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六经路6号,联系电话:022-24981924),产品种类:含氯消毒剂。

二、有关工作要求

1. 上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产品种类和生产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如有继续生产意愿的,应当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紧急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在对紧急上市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含量和pH检测(或委托检测)合格,并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检测或委托检测的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检测合格报告)后可上市销售。其中,进口消毒剂在华责任单位提交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国外产品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后可先行上市销售使用。产品责任单位在上市销售使用的同时应当按照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3. 相关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4. 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产品责任单位未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紧急上市消毒剂,并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专此通告。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分享到:

上一篇: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荐天津市2017-2019年度绿化先进集体的公示
下一篇: 关于2019年度市卫生健康委系统
职工申请病退鉴定结果的公示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