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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9-11-04 20:27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减少病媒生物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相关疾病发生与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全国爱卫会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本办法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携带病原体、传播人类疾病、危害人体健康的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以生物学、生态学和社会经济学为基础,坚持群防群治与专业治理、专项防制与日常预防相结合,采取以环境治理清除孳生地为主,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策略,达到可持续、环境安全、经济可行和社会可接受的目的。

第五条 本市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应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C级或以上标准。

第六条各级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突发事件病媒生物应急防制方案和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案;

(二)根据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媒介传染病流行、大型活动等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评估、考核;

(六)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七)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爱卫会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市区爱卫办的要求组织落实

本辖区病媒生物的日常防制工作,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做好病媒生物的日常防制工作,及时将本辖区内发生的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向上级爱卫办报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乡镇街道的部署安排,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驻乡镇、街道单位负责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个人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同级爱卫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调查研究,向同级爱卫办提供防治策略。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

第十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本市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鼠、蚊、蝇、蟑等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各单位落实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对病媒生物孳生地和栖息地的检查和治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科学方法和合格的药剂、器械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与病媒生物防制有关的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动员员工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前和施工中,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进行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调配型卫生杀虫剂和灭鼠剂的人员为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市爱卫办认可的病媒生物防制培训机构的培训,经市爱卫办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或无登记证号、生产批准号、执行标准号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五条 市爱卫办在组织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活动时,应根据病媒生物药剂使用评估结果,规范用药行为,降低抗药性。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以下预防控制工作:

(一)经常清疏污水井、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或密闭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应当严密封盖,居住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墙壁、地板无缝隙,天花板修葺完整,纱窗和窗户玻璃无破损,无破损所有管道(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空调等)与外界或天花板连接处应封闭,所有管、线穿越而产生的空洞,选用水泥、不锈钢隔板、钢丝封堵材料、防火泥等封堵,空洞填充牢固,无缝隙、使用水封式地漏,且无破损,排水管道与外管网出水口连接处安装金属材料制成的缝隙间距或网眼小于1cm篦子。

(五)所有线槽、配电箱(柜)封闭良好;

(六)与外环境相通的通道使用木门,门框底部包30cm高的铁皮,或使用金属或玻璃门;门缝小于0.6cm;食品生产经营部位和医院中草药剂库房的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应设有30cm高金属挡鼠板,仓库应设有60cm高金属挡鼠板;

(七)餐饮服务场所内和食品加工区,托幼机构、学校等单位的室内环境应使用粘鼠板、捕鼠笼、机械式捕鼠器等物理装置进行防治,不得使用杀鼠剂;餐饮服务场所外可使用抗干预型毒饵站,毒饵站和灭鼠剂必须固定安装。

(八)应根据布局、面积及灭蝇灯使用技术要求,确定灭蝇灯的安装位置和数量。食品处理区、就餐区等位置宜安装粘捕式灭蝇灯,并根据灯管波长衰减程度及粘捕纸粘黏度进行定期更换。使用电击式灭蝇灯的,灭蝇灯不得悬挂在食品加工制作或贮存区域的上方,防止电击后的蚊蝇碎屑污染食品;

(九)与外环境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或换气窗,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

(十)使用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使用风幕机,风幕应完整覆盖出入通道。

(十一)定期检查是否有病媒生物活动迹象,发现病媒生物,应尽快采取物理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进行杀灭,并查找和消除其来源途径;

(十二)防制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受到污染;

(十三)选择的卫生杀虫剂和灭鼠剂应标签信息齐全(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准)并在有效期内。不得将不同的卫生杀虫剂制剂混配或使用自配卫生杀虫剂及灭鼠剂。

(十四)使用低毒或微毒的卫生杀虫剂和灭鼠剂。

(十五)应设置单独、固定的卫生杀虫剂和灭鼠剂产品存放场所,存放场所具备防火防盗通风条件,由专人负责。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存放卫生杀虫剂和灭鼠剂。

无能力自行进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机构进行防治。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办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办或受同级爱卫办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根据《条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行政处罚;对未达到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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