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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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虹宇浩美容美发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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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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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卫医罚﹝2017﹞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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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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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虹宇浩美容美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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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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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7月、2017年8月在本单位内为两名顾客进行超声刀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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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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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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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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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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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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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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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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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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