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审批办、市网信办关于印发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7〕612号)要求,现将卫生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及其服务项目予以公示,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检验检测报告时,可根据各自需求自行选择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定价。
同时,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要求,对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的,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市卫生计生委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附件:1.卫生计生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机构提供审批要件明细
2.放射卫生评价、水质和涉水产品检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消毒产品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中介机构名单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