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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进行二级实验室备案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7-05-13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名称:天津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进行二级实验室备案行政处罚案
行政相对人:天津医院
处罚事由:2017年5月初,天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在对天津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临床微生物实验室未进行二级实验室备案
处罚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处罚结果:警告

201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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