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天津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津卫执〔2013〕478号)要求,市卫生局组织开展了对天津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经过组织起草单位自我清查、征求社会意见、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公示等工作,对天津市14个食品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其中的11个标准予以废止,3个标准修订后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