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附问答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0-29 11:39
来源: 健康中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0月19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协同,深化改革创新,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生育服务支持

(一)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做好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研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

(二)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加大对生育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

(三)建立生育补贴等制度。制定生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规范,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善产妇生育体验。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指导各地将适宜的分娩镇痛以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强化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深入开展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

三、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五)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产科、儿科建设,推动绩效工资分配向产科、儿科倾斜。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医院,深入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夯实基层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持续优化6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深入实施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动态支持产科、儿科等临床重点专科发展,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鼓励儿童药品研发申报,不断丰富儿童适用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加强儿童医疗费用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按程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六)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各地要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渠道资金,开展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提高公建托位占比,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积极推行公建民营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普惠、多元、优质托育服务。各地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加快补齐托育服务设施短板。统筹社区各类资源,发挥贴近居民的服务优势,提供更多免费或低收费用房场地,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积极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和托育实际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

(七)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各地要落实好托育服务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制定托育行业人才培养计划。举办托育领域职业技能竞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与托育机构开展签约服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防控、人员培训等支持。对托育机构的服务管理、人员资质、卫生保健等方面加强常态化综合监管,守住托育服务安全底线。

(八)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组织等的积极作用,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以多种形式为家庭提供育儿指导服务。广泛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创建安全环境,加强心理健康服务,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大力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发展儿童福利事业,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四、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深入落实“双减”政策,支持中小学校积极开展课后服务和社会实践项目,努力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鼓励各地出台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受助,做到应助尽助。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

(十)加强住房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可结合实际出台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因地制宜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十一)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完善促进妇女就业政策,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配建母婴设施、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组织开展寒暑假期和课后儿童托管活动,积极帮助职工分担育儿压力。

五、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十二)积极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大力倡导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搭建多种形式的青年婚恋交友公益平台。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结婚颁证、文明简约婚礼等特色服务。扎实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额彩礼等陈规陋习,培育积极向上的婚俗文化。

(十三)加强社会宣传倡导。实施人口高质量发展宣传教育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强人口和生育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人口国情国策教育,将相关内容融入中小学、本专科教育。组织创作一批高质量影视剧、舞台剧和网络文艺作品,加大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制作投放。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宣传教育等作用,鼓励引导社区、单位、个人参与,共同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细化实化优化具体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生育支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把握人口流动特点,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强化工作调度,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地,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前瞻性生育支持政策研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强化政策储备;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制度,加强政策成效评估;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问答




一、出台《若干措施》有哪些考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问题,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先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年龄结构变化,我国总体上已由人口增量发展转向减量发展阶段,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等明显的趋势性特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新的人口环境和条件。2023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强调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经验,总结国内做法,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了《若干措施》。

二、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进展?

当前,我国的生育支持措施主要集中在经济支持、服务支持、时间支持、文化支持四个方面。

经济支持方面,国家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23年将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23个省份在不同层级探索实施生育补贴制度。20余个省份按程序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服务支持方面,国家“十四五”规划将“千人口托位数4.5个”作为重要指标。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范和支持政策。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和普惠托育专项行动。会同财政部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会同全国总工会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评选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开展托育职业技能竞赛。

时间支持方面,各省(区、市)普遍延长产假至158天及以上,超半数省份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不低于158天。各地均设立15天左右的配偶陪产假、5—20天不等的父母育儿假。

文化支持方面,2023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等14部门部署开展生育友好宣传教育。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生育友好、普惠托育服务等主题宣传活动。民政部开展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各省(区、市)利用国际家庭日、世界人口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倡导新型婚育文化。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若干措施》共分6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二至第五部分为文稿主要内容,从“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等方面提出一揽子生育支持措施,这是今后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任务。第六部分对组织实施提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细化实化优化具体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生育支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若干措施》有哪些突出特点和亮点?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识、适应、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注重政策协同。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部门合力,坚持以系统观念谋划人口和生育工作。群众生育观念已总体转向少生优生,经济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若干措施》充分考虑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形成系列综合性支持政策。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在生育补贴、普惠托育服务、生育保险等方面提出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如:制定生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规范,指导地方做好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抓好落实;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运营补助;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等等。

五、《若干措施》出台后如何抓好落实?

《若干措施》对文件的组织实施提出专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细化实化优化具体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确保生育支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把握人口流动特点,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强化工作调度,推动相关措施落实落地,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前瞻性生育支持政策研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强化政策储备;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制度,加强政策成效评估;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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