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是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立宗教团体应当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目前,我国的宗教团体约5500个,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7个,分别为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团体的主要职能包括: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民政部门是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对宗教团体组织机构、宗教团体职能、监督管理等有明确的规范。宗教团体负责人调整等事项,应当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宗教团体工作规划等事项,应当事前书面报告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着力加强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提高自我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组织建设方面,宗教团体要按照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按期换届,定期召开会议,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要按照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驻会办公,不兼任其他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建立负责人的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推动团体负责人切实履职尽责,避免挂名不履职。思想建设方面,要建立学习制度,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制度建设方面,要建立完善内部议事决策制度、工作规划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落实重大事项报批和报告制度,形成按制度、按程序办事的习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为宗教团体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团体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团体的办公场所问题,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
各宗教团体要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为主线,切实履行职责,发挥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一是协助贯彻政策法规。宗教团体要率先模范遵守宗教政策法规,定期组织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二是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围绕宗教经典教义、思想观念、教规制度、文化艺术、礼仪习俗等进行深入研究,推进中国化。三是做好宗教教务指导。指导好本宗教、本地区的教务活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四是加强宗教人才培养。建立并逐步完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宗教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和培养、使用机制,打造全过程的人才培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