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区防控指挥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逐户逐人不漏、解决兜底保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妥善解决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织密织牢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现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大困难群众走访发现力度
(一)完善落实困难群众经常性走访机制。要组织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工作人员、网格员、下沉社区干部、“小巷管家”、楼栋长等多方力量,利用电话、微信和上门探访等多种形式,推广“早看窗帘、晚看灯”、“敲敲门、拍拍窗”等邻里探访互助模式,不间断开展困难群众走访工作,实时了解掌握城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困难残疾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孤寡老人等群体生活状况,及时帮助解决各类生活困难。
(二)全面摸排特殊群体生活状况。要依托社会救助、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现有信息管理平台,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全面排查独居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困难残疾人,受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人被隔离收治而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暂时无人照料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留守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摸清其赡养人、托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托养、抚养、扶养义务情况,日常生活需求、健康状况、精神状态等情况,建立分类关爱服务台账,在督促相关责任人履行赡养、托养、抚养、扶养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居(村)委会、物业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走访探视、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服务。赡养人、托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无法履行赡养、托养、抚养、扶养责任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介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必要帮扶。
(三)大力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救助。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和转介处置流浪乞讨人员,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及时护送至事发地救助管理机构,确保其得到妥善救助和安置。对突发急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或其他发现部门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必要时可直接护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事发地救助管理机构;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政部门送至塘沽安定医院先期进行14天隔离诊疗;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送事发区救助管理机构属地政府指定的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14天隔离观察后,转至救助管理机构分类救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利用属地管理优势,及时发现、报告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线索。
(四)广泛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刊载、居民小区入口张贴、村庄大喇叭广播、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多种途径,进一步扩大临时救助热线电话、低保、低收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知晓范围,做到家喻户晓。
二、大力加强社会救助政策执行落地
(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要依托临时救助热线电话,拓展困难群众求助渠道,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先行审批,取消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用好转介机制,提高救助时效性。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要在申报后24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及时予以施救。要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及时予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务工成本500元,至疫情结束。对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以及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低收入范围,并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或经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要通过社会救助基金(专项资金)精准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应保尽保、应帮尽帮。
(六)严抓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要落实《关于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122号)要求,进一步抓实抓细抓严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守住疫情防线,保障好民政服务对象的生活和健康。
(七)全面加大物资保障。要按照《通知》精神,及时足额发放各项社会救助金、生活费,以及各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及时启动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可为困难群众提供米、面、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多管齐下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积极开展外来流动人口解困帮扶
(八)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主动顺应外地人员返津复工复产要求,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外来流动人员,由暂居地街道(乡镇)或区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临时救助,救助对象无需提供居住证。对生活确有困难、非本市户籍但有居住证的外地人员,通过临时救助给予生活保障。
(九)给予食宿安置照料。对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持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可采取发放救助金、提供住宿、饮食、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方式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
四、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组织保障
(十)严格责任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明确具体工作要求、落实措施、分管责任领导和主要责任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纳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任务,扎实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十一)实施跟踪问效。各级民政部门是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加强检查督导,狠抓工作落实。要主动上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涉及的具体问题。要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动员社会参与。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社会组织主动参与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支持和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员等专业力量,通过电话、咨询热线、网络微信、上门服务等线上线下方式,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心理调适、情绪疏导、精神抚慰等服务。充分发挥我市异地商会组织联络乡情、提供服务的作用,积极开展外地在津人员的生活救助活动,引导滞留在天津的外地人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