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非法行医?严惩不贷!

发布日期: 2020-02-29 15:23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目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仍有非法行医分子在社会上“冒头”,罔顾患者健康非法行医,严重扰乱正常疫情防控和医疗卫生安全秩序,更有甚者,擅自接诊发热病人,这种非法行医行为极易造成疫情的隐瞒、扩散和蔓延。近日,津南区卫生健康委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有人涉嫌进行非法行医。

刘某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0年2月7日,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小区内有人涉嫌非法行医。津南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津南分局民警一同到达现场,对该地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摆放有药品器械以及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其承认还在本小区另外一个地点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随后执法人员继续对另一地点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用于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含退烧药品)、器械以及使用过的输液器。经查,当事人刘某某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承认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对发现的7大袋5箱药品及全部器械登记保存,并对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取缔该非法行医场所,责令停止非法行医行为并张贴公告,将给予当事人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1302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可能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涉嫌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津南分局,公安机关已立案。

疫情防控为当前重中之重。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等6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我市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加大力度持续严查非法行医活动,防止因非法行医行为造成疫情隐瞒、传播和扩散,卫监给出以下提示:

Tips1

体温超过37.3℃,有发热、咽痛、咳嗽(干咳少痰)、乏力等症状,请及时到天津市53家发热门诊就近就诊,千万不要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进行就诊。

Tips2

如发现任何可疑非法行医点,或遭遇非法行医蒙骗,应将有关病历、药品、以及相关票据等证据保存,及时向当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举报,举报电话88908890。如在非法行医点遇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卫监部门警告非法行医人:

应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立即终止非法行医行为。一经发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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