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事业发展管理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