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5 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