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吸烟和控烟有要求吗?
答:有,我市出台了地方立法《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的。
二、我市哪些场所明令禁止吸烟?
答:《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有明确规定。
1.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2.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3.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4.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5.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6.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7.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8.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9.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10.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11.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12.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13.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另外,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可设置吸烟室,但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
三、我市哪些地方不让销售烟草制品?
答:《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四、单位设置禁烟场所有什么法定职责?
答:《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1.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2.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3.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4.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五、在禁止吸烟场所发现有人吸烟应该怎么做?
答:《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1.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2.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法定职责;
3.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六、我市哪些管理部门负责禁烟场所的监管?
答:《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1.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2.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
3.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4.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的监督执法;
5.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6.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园的监督执法;
7.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8.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区域,科技馆(宫)等科教场所,少年宫、档案馆、青年宫、运动健身场所、公共浴室、餐饮等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9.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10.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在禁 烟场所违反了相关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答:《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1.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2.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3.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