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问答库  /  问答专题  /  政策问答专题
职业健康
发布日期:2024-12-20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劳动者本人认为自己有职业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无职业病,诊断发生的费用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支付?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的相关义务,承担职业病诊断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哪些项目需要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答: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三、用人单位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答:用人单位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https://www.zybwhsb.com/)进行电子数据申报。

四、用人单位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设置要求是什么?

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用人单位如何确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范围和检查周期?

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六、用人单位如何确定劳动者是否需要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种类?

答: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频次是怎么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八、使用已获射线装置备案豁免设备医疗机构是否需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答: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进行诊疗科目登记。射线装置备案豁免是指豁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

九、已豁免管理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是否属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护?

答: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要求对放射工作人员落实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管理要求。

相关链接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