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关于托育机构的政策文件是什么?
答:《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规〔2020〕17号)。
二、我市对托育机构是如何定义的?
答:托育机构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三、托育机构在哪里备案?
答: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
四、托育机构如何备案?
答:登录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相应材料扫描件。
五、托育机构备案应提交哪些材料扫描件?
答:(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提供出租房的不动产权证明以及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托育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提交由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托育机构享受哪些税费优惠?
答:1.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收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承受服务、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3.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更低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七、如何查找我市已经备案的托育机构?
答:查询途径: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服务栏目—名单查询—托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