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附件1《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第12条规定,产品生产有关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产品材料及配方;
(二)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三)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四)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
(五)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四)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五)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产品进口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