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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心理科门诊的人员要求
发布日期:2024-12-24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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