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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许可中接收单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4-12-24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

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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