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
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