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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24-12-24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并指定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为主检医师。主检医师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且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实验室标本采集等条件,至少有 DR车一辆、移动隔声室车辆一辆、无线局域网信息化体检系统一套等,符合职业健康检查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保证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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