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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医疗机构广告内容编制要求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12-24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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