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示
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规范我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防范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9月3日——9月1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swjwzhjdc@tj.gov.cn。
2.传真:63086899。
3.邮递信件: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邮编:300070,天津市疾控局综合监督处收。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草案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委各直属医疗机构,各高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中心,市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规范我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防范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免费健康体检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从事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等五类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合格的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有关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关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7〕58号)、《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津卫财务〔2018〕69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我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津卫监督〔2018〕235号)有关通知要求,坚持本区从业免费原则,我市对五类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二、从业人员免费健康体检流程
(一)提供证明材料
各区指定的体检机构要把好从业人员入口关,对本区的五类行业从业人员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要认真核验从业人员免费健康体检申请单、所属行业类别、人员信息等证明材料,如实、全面登记并做好存档:
1.从业人员所在行业的证明材料:
(1)食品行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含从事餐用具清洗消毒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许可证》《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相关项目。
(2)化妆品行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应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企业信息资料管理系统中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企业信息资料提交“审核通过”的截图。
(3)公共场所行业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饮用水行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包括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以及从事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生产的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应包含包含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或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备案证明;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申请受理凭证。
(5)消毒产品行业负责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的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持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上述证明材料应查验并留存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免费健康检查申请单(详见附件模板1)。
3.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核查原件,复印件存档)。
对无法提供从业证明材料的人员,指定体检机构充分告知其权利义务,取得本人声明同意后,如实、全面核验有关和登记体检人员信息,依其申请为其提供收费体检服务(声明样式参考附件2)。
(二)体检项目
1.食品行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必检项目: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2.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必检项目: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手部皮肤病(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和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3.公共场所行业从业人员。必检项目: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4.饮用水行业从业人员。必检项目: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
5.消毒产品行业从业人员。必检项目: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
(三)体检结果
1.各指定体检机构要在完成所有必检项目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包括体检表、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证明等类型。各体检机构可参照附件3的参考样式出具健康证明材料,也可自行确定出具的健康证明材料形式,内容应包含姓名、照片、身份信息、行业类别、有效期限、检查项目及结果、查验二维码等信息,并加盖公章;健康证明材料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因丢失等原因需要补发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到为其出具健康证明材料的医疗机构按原日期进行补办。各体检机构要做好体检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资料保管期限应至少在健康证明材料有效期届满后两年以上。
2.因单位或个人需求,从事多个行业类别工作的,体检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体检机构可按照相应的体检项目分别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发放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对于所从事行业必检项目相同的,体检机构可直接出具相应行业的健康证明材料;体检项目不同的,应按照必检项目的要求补做其余项目,体检结果合格的出具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
3.自2026年1月1日起,各指定体检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并逐步取消旧版的健康证明材料。
三、从业人员免费健康体检机构有关要求
(一)体检机构基本要求
各区卫生健康委按照“科学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指定本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从业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工作。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具有与体检项目相对应的资质、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等基本条件,要严格落实《健康体检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健康体检质量管理,明确体检报告审核制度,规范健康体检行为,定期向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报送从业人员免费健康体检工作情况。
非指定体检机构如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可参照指定体检机构相关要求执行。各指定与非指定体检机构可参考附件4的体检项目及检查方式进行健康检查,如收取体检服务费用,则应符合相关体检项目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二)经费申报流程
1.各区指定体检机构开展的从业免费健康体检,不得收取体检费用。要按照“从业人员免费健康体检申请单”如实汇总免费体检人数,并向辖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申报补助经费,不得虚报体检人数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2.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应汇总辖区各指定体检机构的申报材料,按年度及时向本区财政部门进行申报补助经费。
(三)信息统计与公示
1.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要加强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健康证明的查验追溯机制,做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查验等相关工作,向社会公开本机构体检服务时间、体检项目、收费标准、健康证明查询渠道等信息,按季度将体检相关信息报至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市疾控中心。
2.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在本区官网公示各体检机构名单、体检服务时间及健康证明查询渠道等相关信息,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市疾控局。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属地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做好本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及时更新指定体检机构和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本底,每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的监督检查,查看相关医疗机构资质、人员、设备符合要求情况,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体检服务;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职责做好健康证明材料核实相关工作。体检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医疗活动中伪造、篡改、出具虚假医学文书的,由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健康证明文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质控指导,提升管理水平。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中心要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纳入市级健康体检质控体系,积极组织专家强化对各区体检机构的抽查,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管理,提升健康体检能力水平;强化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体检工作标准操作程序(SOP)管理。市疾控中心要进一步做好全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信息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天津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收集、汇总和分析全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相关信息,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
(三)加强部门协同,强化监管合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畅通信息流转渠道,及时互通涉及健康体检有关信息。各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工作实际,配合本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免费健康体检工作成本,研究制定财政补助方式和标准,按年度拨付补助经费,落实财政补助责任。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与指导,依法依职责加强相关执法工作,督促被监管单位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具体管理要求与相关依据并严格遵照执行;积极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监督检查,查看健康证明行业类别、有效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人证是否统一,认真核验健康证明的真实性,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相关案件线索的移交。同时,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的作用,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普法引导。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网络媒体等各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积极向广大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宣传我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相关政策和有关要求,普及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单位、个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五类行业及非五类行业的体检政策,引导从业人员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服务行为。
六、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xxx,联系电话:xxxxxx;
(二)市疾控局综合监督处xxx,联系电话:xxxxxx;
(三)市财政局社保处xxx,联系电话:xxxxxx;
(四)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经营监管处xxx,联系电话:xxxxxx;
(五)市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xxx,联系电话:23520852;
(六)市公安局刑侦总队xxx,联系电话:xxxxxx;
(七)市健康体检质量控制中心xxx,联系电话:xxxxxx;
(八)市疾控中心职业健康所xxx,联系电话:xxxxxx。
附件:1.从业人员免费健康体检申请单
2.声明(模板)
3.天津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及检查方式(供参考)
2025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背景介绍
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背景说明
为规范我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我委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我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我市坚持本区从业免费原则,对从事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等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起草过程
一是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标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二是对部分区相关单位进行了调研,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通知文件。三是就文件内容征求了各区卫生健康委及各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文件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一是对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饮用水、消毒产品等行业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法律法规依据、免费体检政策依据予以明确。二是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流程予以明确,包括免费范围、证明材料、体检项目、结果出具等方面。三是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提出具体要求,对体检机构的基本条件、经费保障、信息公示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四是强化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监管,加强质控管理和专业指导,提升服务水平,加强部门协同、强化监管合力,做好政策宣传,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5年9月3日,我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众可在9月3日-9月12日通过电子邮箱、邮递信件的方式提出意见。截至9月12日,未收到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