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委起草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613-623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swjwrkjcyjtfzc@tj.gov.cn;

2.邮递信件: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邮编300070,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家庭处。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612

草案正文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认定工作。各区可结合实际,依据本标准,制定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等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等。

第四条 综合考虑全市及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财政投入、办托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托育事业相协调的财政投入机制,逐步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保障能力。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统筹指导各区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工作,协调辖区有关部门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市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全市普惠托育服务认定开展;各区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监督管理,做好问题及意见收集。

第六条申请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运营状态良好,规范提供服务,自申报前三年内无失信惩戒、违规办托(园)等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安全、卫生责任事故,未涉及有影响的负面舆论事件。

(二)托育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价格符合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规定。

(三)财务管理规范,风险防范制度健全;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落实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公示。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评估审核,对通过评估审核的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公示,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办托地址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签订承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机构信息。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须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定期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报备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信息。

各区每年定期开展新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决定停止开展托育服务,或不再按照普惠性要求提供服务,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核实,核实后取消其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资格。

(一)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或承诺等收取费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四)弄虚作假骗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资格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

各区综合采取规划、住房、财政、人才等支持保障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具体支持方式可结合各区实际确定。

第十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协会要协调做好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完善投诉举报接办机制,强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监管,保障普惠托育服务质量。

第十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X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背景介绍

关于《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起草背景说明

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

我委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决策部署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有关部门及各区支持下,我委起草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标准》),有关情况如下:

一、起草背景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我委牵头拟定《认定标准》。

二、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含义和类型,规范普惠托育服务认定标准工作,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着力满足家庭多层级、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

二是征求意见,讨论修改。现通过委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认定标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并在参考有关省市做法的基础上制定。

《认定标准》制定12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投入机制、认定条件及程序、退出管理、保障与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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