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截止】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背景介绍
一、背景情况
师承教育是独具特色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3年4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5号),将师承教育分为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4类,其中与院校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在国家中医局联合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系列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文件中有明确要求。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在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中进行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作出较具体的规定。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在《天津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对《管理办法》相关措施进行了细化。
二、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
三、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坚持临床(实践),能够保证每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带教时间。
继承人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
四、师带徒程序与管理
(一)签订协议。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天津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
(二)备案管理。将师承教育协议报管理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
(三)跟师学习。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及继承人实际情况确定继承人跟师时间、跟师学习的方式与内容,定期批阅继承人的跟师学习资料。继承人要按照指导老师要求,定期跟师实践,撰写师承学习记录,学习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跟师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不少于8个半天。
(四)考核管理。继承人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后,向管理单位申请出师考核,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出师考核。通过出师考核者应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可发放相应的出师证书。
五、管理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市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医药机构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情况的管理。同时制定六条保障措施,鼓励发展多层次的中医药师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