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天津市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21日至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swjwjcwsjkc@tj.gov.cn。

2.传    真:63081113。

3.邮递信件: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邮编:300070,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

附件:天津市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521

草案正文

天津市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我市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方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是指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社会力量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盘活存量、发展增量。鼓励现有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支持多种形式的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办医服务创新、业态升级,与政府办医共同发展、有序竞争。

(三)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强化政府综合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本市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的购买主体,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服务内容

第八条 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免疫规划、慢性病筛查;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失独老年人居家养老照护服务、育龄人群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

(三)爱国卫生运动:病媒生物防治消杀、爱国卫生宣传;

(四)疫情防控:大规模核酸检测、抗体检测、隔离点消毒医疗废物处理、转运接驳;

(五)其他。

  第九条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条纳入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一条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财综〔2022〕44号)要求,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创新我市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方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二、 主要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概念定义基本原则;第四条至第明确了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条至第十条明确了购买服务内容;第十第十规定了购买主体确定承接主体的条件和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要求;十条第二十条对监督管理、涉密项目要求、本办法解释方和起效时间进行明确。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5月21日至5月29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天津市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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