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我市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卫生监督执法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9日——5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swjwzhjdc@tj.gov.cn。

    2.传    真:63081138。

3.邮递信件: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邮编:300070,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附件: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征求意见稿)

  

草案正文

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

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

(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0〕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规定如下:

一、“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

(一)有罚款最高数额的“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为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500元(不含500元)的;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万元(不含1万元)的。

(二)仅规定罚款倍数的“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倍数范围的,以违法所得倍数的上限下限之和的50%(含50%)为标准。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则违法所得3.5倍以上(含3.5倍)为标准。

二、“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听证标准

(一)有罚款罚种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听证标准

参照本《标准》中第一条“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确定。

(二)无罚款罚种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听证标准

同一处罚条款中无罚款罚种的,以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为标准。

背景介绍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0〕17号)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是“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

第一项列明对有罚款最高数额的执行标准;

第二项列明无明确罚款最高数额,仅规定罚款倍数的,按照“取中原则”界定。

第二条是“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听证标准

第一项列明有罚款罚种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听证标准,的执行标准;

第二项列明无罚款罚种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听证标准,参照兄弟省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对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规定,对数额进行明确。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5月9日至5月16日,通过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了《天津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相关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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