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科学佩戴口罩最新指引
5月22日,从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获悉,为巩固发展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态势,促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倡导公众养成科学佩戴口罩、随身携带口罩的健康生活方式,根据国家关于公众科学戴口罩有关指引精神,特制定《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一、在消毒通风良好、严格健康监测、保持1米社交距离且无外来人员的室内会议及活动场所,以及户外活动在保持社交距离的情况下,可以不佩戴口罩,建议随身携带口罩。
二、公共场所中相关公众服务(含窗口岗位)人员,商场、超市、餐饮、酒吧、美容美发、环卫、公交、地铁、出租车、网约车等行业人员,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测温验证人员,应当佩戴口罩。
三、前往人群拥挤、通风较差的室内公共场所,乘坐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养老、托幼、中小学校、福利等机构,应当佩戴口罩。
四、医疗机构人员和任何前往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人员、陪同陪护探视人员,应当佩戴口罩。建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及以上级别防护口罩,并尽量与其他患者保持1米以上距离。
五、有发热或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及其接触人员居家或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
六、家中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象或护理老人、婴幼儿和长期卧床不起病人时,应当佩戴口罩。
七、年老体弱者、患慢性病人员、孕妇等外出时,或需与他人密切接触而又无法确定风险时,建议佩戴口罩。
八、学校师生上课时,建议佩戴口罩。学校和托幼机构值守人员、清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以及托幼机构教师,应当佩戴口罩。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时,不建议佩戴口罩。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佩戴口罩。
九、口罩在弄湿或弄脏时应及时更换。口罩废弃后不要随地乱扔,应当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十、有关行业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环境特点,在卫生专业机构或人员指导下,可制定具体场景下佩戴口罩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