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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互联网医院试运行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3-12 15:11
来源: 委办公室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充分满足广大群众疫情防控期间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急切需求,完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目前,先后批准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天津市蓟州区人民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试运行。现就试运行期间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1. 试运行期间,各医疗机构应完善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取得第三级信息系统安全登记保护备案证明,与市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完成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满足群众基本需求。疫情结束后,应当立即补充完善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等申请材料,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执业。

2. 试运行互联网医院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依据所依托实体医院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业务,配备相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重点加强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信息安全。

3. 试运行互联网医院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互联网医疗服务投诉处理方式,认真听取广大患者和群众意见建议,积极配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做好问题整改,不断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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