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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0-02-19 09:29
来源: 市防控指挥部

疫情即战情。在全市防控工作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新冠肺炎的调查、检验、样本采集、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拒绝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

二、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故意隐瞒暴露史或接触史,隐瞒发病后行为轨迹和接触他人情况的。

三、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隐瞒病情或真实身份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恐吓医务人员等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或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妨碍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置尸体的。

六、其他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指 挥 部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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