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事业发展管理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