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施行,市卫生计生委依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本市再生育子女许可办理流程。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需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各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夫妻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怀孕后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到原申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进行再生育登记。
本市再生育子女许可申请条件包括三种情况: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申请再生育子女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天津市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需提供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需提交再婚方全部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丧偶方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需提交再婚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证和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丧偶方原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准备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下载或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领取申请表,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并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核实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将申请情况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有工作单位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初审通过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申请人信息及再生育适用条款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将申请材料和公示结果报送各区、县行政审批部门,由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经对材料进行审核以及与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比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凭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发放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审批结果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审批结果作为再生育登记的必要条件。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