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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视察《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实施情况

发布日期: 2015-09-14 00:00
来源: 医管处

《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于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全国专门针对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第二部省级地方法规。8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苟利军副主任带领部分市人大代表对立法半年来的成效进行了视察,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市医调委、部分医疗机构、患者代表参加了视察和座谈活动。

苟利军副主任一行视察了天津医院和医科大学总医院,对医疗机构采取统一投诉受理部门,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引入了高风险手术术前谈话律师见证、医务科见证程序等措施,做到关口前移、抓早抓小,积极处置各类纠纷,避免矛盾升级的做法提出了表扬。视察后,市人大代表和各参加单位进行了座谈,总结了立法半年来取得的一些成效。一是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出警和处置更有力度,为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做出了贡献。二是通过向全社会加强《条例》宣传,普及了医疗纠纷依法处置的理念,医疗纠纷处置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三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通过贯彻《条例》,加强了医疗安全管理,医院纠纷责任程度明显下降。四是通过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畅通了医疗纠纷化解途径,维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经过视察,市人大充分肯定了《条例》对维护我市医疗秩序、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促进我市医学科学发展发挥的巨大作用。通过听取医疗机构和患者代表的建议,将积极推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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