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部分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见附件1)的十项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二、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切实提高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增强责任心。认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换发、补发、空白证件管理、印章管理、废证管理、资料归档和安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自查,杜绝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违规违法事件发生。
三、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落实废证报告制度,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附件2),每年1、4、7、10月15日前将《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随同上季度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报至区、县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区、县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汇总整理后于当月30日前报送至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