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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1 00:00
来源: 委办公室

各区、县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部分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见附件1)的十项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二、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切实提高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切实增强责任心。认真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换发、补发、空白证件管理、印章管理、废证管理、资料归档和安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自查,杜绝涉及出生医学证明的违规违法事件发生。
三、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落实废证报告制度,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附件2),每年1、4、7、10月15日前将《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季度统计表随同上季度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报至区、县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区、县妇女儿童保健中心汇总整理后于当月30日前报送至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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