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全面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在乡镇卫生院扎实开展,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市卫生计生委特制定《天津市“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12月17日    
    
 
    
      
    
 
     
    
 
     
    
 
     
    
 
     
    
 
     
    
 
     
    
 
     
    
 
    
     天津市“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
    
 
    
     活动实施方案(2014-2020年)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全面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在乡镇卫生院扎实开展,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的意义、原则和目标
    
 
    
      “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让群众满意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百姓的天然优势,发挥乡镇卫生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载体作用,推动政府进一步承担办医责任,合理定位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乡村卫生公共管理等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针对性地查找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中的实际问题,不断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完善新的运行机制,激发乡镇卫生院的内生动力,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改进服务流程和服务态度,开展乡镇卫生院文化建设,让群众充分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遵循“政府主导、全面覆盖、目标导向、群众参与”的原则,明确区、县政府在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引导所有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乡镇卫生院参加活动,充分调动辖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了解群众需求,开展群众测评,并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查找不足,整改提高。
    
 
    
     2014年,从全市遴选出10%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到2016年,从全市遴选出30%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均达到群众满意的标准。
    
 
     
    
 
    
      二、活动范围 
     
 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乡镇设置、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镇卫生院均应当参加活动。
    
 
     
    
 
    
      三、活动内容
    
 
    
      “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为期六年,2014—2016年为活动第1周期,第1周期结束时,将对3年的活动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和回顾。2017—2020年,根据第1周期活动开展情况,在认真总结和分析经验及不足的基础上,提出第2周期的活动安排和内容。
    
 
     
    
 
    
      (一)切实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政府责任,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改善院容院貌,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实施涵盖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中医药、计划生育、基本药物、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功能的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建设。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在岗人员的适宜技术、适宜技能、基本公共卫生知识培训和在职学历教育;探索实施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扎实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工作;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职业化培训。
    
 
    
      3.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务人员全部具备相应执业资质,规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活动,优化诊疗流程,注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强化合理用药。加强护理、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质量管理,防范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废物和污水、污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4.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范开展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居民感受度。
    
 
    
      5.完善运行新机制。贯彻《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和天津市增补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和人事分配制度,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6.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医疗核心制度建设,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信息公开。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密切乡镇卫生院和群众的联系
    
 
    
      1.积极转变服务模式。组建由全科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参加的全科医生团队,包村到户,定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与推广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相结合,对辖区居民进行连续动态的健康管理。
    
 
    
      2.切实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沟通技巧,畅通沟通渠道,通过设立群众信箱、投诉电话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安排专人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及时予以反馈。
    
 
    
      3.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践行医务人员职业精神和行为规范,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4.探索实施基层首诊制度。探索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绿色通道,为上级医疗机构恢复期患者入院进行康复治疗提供便利条件。
    
 
    
      5.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在人员准入、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确保辖区居民能够享受到均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2014年度活动安排
    
 
    
      2014年度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至2015年5月完成第一批“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遴选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11月-12月)
    
 
    
     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印发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天津市“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启动会,整体安排部署活动有关工作。有关区县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本区县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我委基层卫生处。
    
 
     
    
 
    
      (二)整改提高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3月)
    
 
    
     在区县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好一满意”活动,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自查,区县开展统一现场评价,突出查找群众反映最强烈、最不满意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4月—5月)
    
 
    
      区县活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群众等组成的测评团队或者委托第三方按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对整改后的乡镇卫生院进行群众测评,测评范围应当覆盖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尤其是在乡镇卫生院就诊的患者、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群等。对于群众测评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有关区县要在2015年4月30日前,将遴选出的推荐机构名单和年度活动总结(含工作开展情况、指标评价结果和群众测评结果等),上报市卫生计生委进行审核。市卫生计生委审核通过后于2015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确认并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成立市和区县活动领导小组。我委将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展活动有关工作,对区县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对活动结果进行审核。区县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计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按照要求,精心部署,认真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调动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辖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深入挖掘各乡镇“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督指导。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活动开展过程的监督指导,认真做好机构遴选的组织工作,对于自查、现场评价和群众测评,要有详细的过程记录和工作痕迹,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市卫生计生委将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于群众举报,将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附件:
    
 
    
      1.关于成立天津市“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领导小组的工作方案
    
 
    
      2.天津市“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
    
 
    
      3.“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指标体系
    
 
    
      4.“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群众满意度调查表
    
 
    
      5.2014年“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各区、县名额分配表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