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集中消毒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消毒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27号令)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我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