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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19 00:00
来源: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各区县爱卫办、各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机构:

根据《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严格行政审批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环林职业培训学校(天津市市容环境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是市爱卫办认可并授权委托进行天津市病媒生物防治培训合格证和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培训的单位,并受委托进行天津市病媒生物防治培训合格证继续教育(年检)。

二、为便于防治机构行政许可和从业人员取证,自2014年始,天津市病媒生物防治培训合格证及继续教育(年检)、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资格培训(含初、中、高级培训)均每年单数月举办,每两个月一次。2014年第一次培训为6月初(详见有关培训通知),此后为9月份、11月份。以此类推。

三、凡持有市爱卫办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包括初级、中级)的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继续教育(年检)。在符合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保局规定的申报条件基础上,可同时参加有害生物防制员相应资格培训及认定。

四、凡2014年5月底前尚未参加病媒生物防治合格证培训的企业从业人员,均需参加2014年6月初举办的合格证培训,市爱卫办将于6月20日后对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6月20日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合格证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责令整改。

五、凡2014年5月底前需要进行培训合格证年检的企业从业人员,均需参加2014年6月初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进行年检。今后,培训合格证年检在发证当月进行。

六、依据《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自2014年6月20日以后,凡办理病媒防治专业经营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手续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市爱卫办颁发的病媒生物防治培训合格证,否则将不予以审批。

七、市和各区县爱卫办要加强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防治机构不符合《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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