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4〕163号)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卫药〔2014〕7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我市落实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分工
市卫生局药械处承担落实《实施办法》主体责任,汇总各单位上报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制作并督促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等,驻市卫生局纪检组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件进行查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制定牵头部门,明确任务分工,确定联系人。各区县卫生局要在2014年4月10日前制定本区县实施办法,连同牵头部门和联系人、联系方式一并报送我局。
二、建立逐级报送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接到《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有关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区县卫生局应当在查处或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材料,填写《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报送至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接到区县卫生局报送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第四、五条进行核实。
市卫生局在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完成或在核实工作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在市卫生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在开设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栏发布。
三、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廉洁购销合同的签订方应当与采购合同保持一致。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应当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补签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任务分工落实情况,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情况,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是否及时核实、公开信息,是否存在迟报、瞒报、漏报情况,医疗机构执行市场清退情况,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实施办法》处理情况等。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市卫生局将对市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执行市场清退情况进行监督。
联系人:市卫生局药械处韩丽娜;联系方式:23337721。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