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津机管发〔2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动节能减排,确实把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落到实处。
二、严格管理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公车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公车管理负全面责任,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和带头执行公务用车各项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公务人员调离、离职、离岗、退养、离退休后继续占用公务用车。
三、严格规章制度。各单位的车辆管理工作,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四、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强对车辆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工作中礼貌待人,优质服务,文明驾驶,安全礼让,严禁酒后驾车,保障行车安全。
五、加强车容管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车容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机动车车体脏污对城市环境与大气的污染,将机动车脏污治理纳入单位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内容,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提高医院环境质量。凡车体脏污,车底、车轮附着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并达到“车体整洁,无明显浮土污迹、无锈蚀残破;车轮干净,目测无明显泥沙;车体无乱张贴、无非(违)法广告”。确保脏污车辆不出单位。
六、严格车辆维修。车辆维修应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严格管理维修费用。
七、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机管发〔2014〕7)和《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机管发〔2014〕9号)各项规定和要求,将公务用车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市卫生局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购置更新和处置公务用车进行二级审批。
八、严格更新标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96个月)的可以更新。
(一)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公务用车更新须先行到国资委指定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车况评估和技术性能鉴定。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果,车辆综合成新率低于30%(含30%)的可以转让,低于15%(含15%)的可以报废,可在编制内批准更新;综合成新率高于30%可以继续使用的车辆一律不予批准更新。
(二)使用年限未超过8年,因重大交通事故、机件责任事故造成车辆实质上报废的,可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国资委指定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提供的证明予以批准更新。
(三)经市环保局确认的“黄标车”,按照“黄标车”有关规定,凭市环保局的“黄标车”证明,到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更新审批。
九、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实把加强公车管理和廉政建设落到实处。对违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十、实行动态管理。为及时掌握各单位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继续实行车辆配备使用情况报表制度。每半年上报一次,即:6月25日前上报1-6月份情况,12月25日前上报1-12月份情况。报表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到市卫生局后勤基建处新浪邮箱wsjhqjjc@sina.com。
2014年4月2日